✅ 案件结果:胜诉 | 成功分割有限公司30%股权,折算价值120万元
一、案件背景
当事人林先生与妻子结婚12年。婚后,林先生与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,林先生持股30%。公司经过多年发展,目前估值约400万元。现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,在股权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。妻子认为股权是婚后取得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分割。林先生认为股权登记在其名下,且公司经营主要由其负责,不应分割给妻子。
二、律师分析
胡明华律师接受委托后,分析了本案的关键问题:
- 股权取得时间:公司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股权属于婚后取得
- 股权财产属性:虽然登记在林先生名下,但股权的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
- 分割方式:有限公司股权分割需要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
- 价值评估: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
三、律师策略
胡律师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:
- 收集证明公司成立于婚后的证据
- 调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、股东信息
- 联系公司其他股东,询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
- 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
- 就分割方案与对方协商
- 起诉要求分割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
四、法律规定
有限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的规定:
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共同财产:
· 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
· 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
· 知识产权的收益
·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(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)
·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
《公司法》第71条: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
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
离婚分割方式:
1. 夫妻协商一方取得股权,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
2.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,一方获得股权另一方获得转让款
3. 双方都希望获得股权,可竞价取得
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共同财产:
· 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
· 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
· 知识产权的收益
·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(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)
·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
《公司法》第71条: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
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
离婚分割方式:
1. 夫妻协商一方取得股权,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
2.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,一方获得股权另一方获得转让款
3. 双方都希望获得股权,可竞价取得
五、案件结果
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,认定:
- 公司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
- 林先生持有的30%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
- 经评估,公司整体估值400万元,30%股权价值120万元
- 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
- 双方协商由林先生取得股权,支付妻子60万元折价款
- 判决林先生向妻子支付股权折价款60万元
六、律师提醒
关于离婚股权分割的几个要点:
- 婚后取得的股权: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分割
- 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:不影响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
- 需要评估股权价值: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
- 考虑其他股东权益: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并询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
- 分割方式灵活:可以折价补偿,也可以转让分割
💡 本案要点总结
- 婚后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
- 需要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
- 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
- 可以协商由一方取得股权支付折价款
-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复杂,建议委托专业律师